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支付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補貼的補充通知
深人社規〔2011〕14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和本市有關規定,現就深圳市原勞動保障局《關于支付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補貼的通知》(深勞社規〔2009〕11號)的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補貼申請
已進行靈活就業登記的就業困難人員申請靈活就業補貼的,除提交《關于支付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補貼的通知》(深勞社規〔2009〕11號)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由本人簽字及靈活就業工作地點所在社區勞動保障窗口確認的證明資料(以下簡稱證明資料),內容包括具體從事的靈活就業崗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地址、工作時間、勞動報酬、聯系電話以及雇主信息(包括雇主姓名、聯系電話、地址等)。
二、資料審核
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受理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核實通過的,由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將申請人的靈活就業相關信息(含姓名、靈活就業方式、補貼金額等內容)在其居住地社區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在《靈活就業補貼申請表》上簽署核實意見并加蓋公章,在公示結束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市或區就業服務機構復核。經核實或公示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將材料退回申請人。
三、補貼撥付
市或區就業服務機構收到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上報的資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對復核通過的,按規定向申請人銀行賬戶撥付補貼;對復核未通過的,將申請資料通過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退還申請人,并告知申請人未通過的理由。
四、靈活就業狀況報告
就業困難人員在領取靈活就業補貼期間,應自提出靈活就業補貼申請之日起,在每滿3個月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提交《靈活就業狀況反饋表》,報告靈活就業情況。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應及時查驗《靈活就業狀況反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建立和完善靈活就業補貼領取臺賬。就業困難人員逾期未按要求提供《靈活就業狀況反饋表》的,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自逾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上報市或區就業服務機構,由市或區就業服務機構終止發放靈活就業補貼,并通知靈活就業人員本人。
就業困難人員領取靈活就業補貼期間,如其從事的靈活就業崗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地址、工作時間等發生改變,應在發生改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關于就業困難人員進行靈活就業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深勞社規〔2009〕14號)辦理程序的規定重新辦理靈活就業登記手續,并向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提交《靈活就業登記信息表》和《靈活就業狀況反饋表》。
五、監督管理
各級就業服務機構應嚴格補貼發放程序的管理,按照要求和規定程序加強對申領資料的受理、審核和查驗工作。社區勞動保障窗口要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的跟蹤服務,認真核實就業困難人員在本社區從事靈活就業的真實性,包括靈活就業崗位、地址、工作時間、報酬和雇主信息等。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要加強對申請資料的查驗,要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對申請人靈活就業狀況進行認真核對。市就業服務機構要對區、街道就業服務機構的靈活就業補貼情況進行實地抽查,區就業服務機構要對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的靈活就業補貼情況進行實地抽查,并做好抽查記錄。對發現問題的,要及時給予指導糾正,幫助解決。對在工作中未嚴格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的,要嚴肅查處,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就業困難人員提供虛假信息申領靈活就業補貼的,一經查實,立即停止發放補貼,并按規定追回其所領補貼,同時將其相關情況記入個人征信系統。對提供虛假材料證明靈活就業的單位和個人,一并記入征信系統。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0日起實施。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