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支付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補貼的通知
深勞社規〔2009〕11號
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我市失業人員靈活就業,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深府〔2009〕26號)的精神,現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發放補貼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
在本市范圍內實現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辦理靈活就業登記并在個人繳費窗口繳交社會保險費的,可以享受靈活就業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二、補貼標準
靈活就業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400元;
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按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當年最低繳交社會保險標準。
三、補貼程序
(一)補貼申請。
已進行靈活就業登記的就業困難人員申請靈活就業補貼的,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提交如下資料:
1.《靈活就業補貼申請表》;
2.身份證和戶口本;
3.《靈活就業登記信息表》;
4.已繳交3個月社會保險費的清單;
5.申請人本人的社會保險銀行賬號。
以上資料均需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二)資料審核。
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情況進行查核,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符合申請條件的按照失業登記管轄權限,將申請表和相關資料分別上報市或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復核。
(三)補貼撥付。
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收到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上報的資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復核未通過的,將申請資料退還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復核通過的,向申請人銀行帳戶撥付補貼。
四、補貼期限
補貼每3個月發放一次;每領取補貼滿12個月、本人繼續靈活就業的,提前一個月向原申請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提出繼續享受補貼的申請;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36個月。
補貼發放時間從申請人辦理靈活就業登記手續后、在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申請補貼之日前的3個月算起。
五、補貼終止
靈活就業人員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發放補貼:
(一)已正規就業的。
(二)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連續2個月(含2個月)不在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個人繳費窗口繳交社會保險的。
(四)補貼時間已滿36個月的。
(五)本人自愿申請終止補貼的。
(六)其他不符合支付條件的。
六、監督與管理
(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對領取靈活就業補貼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走訪。
(二)弄虛作假騙取靈活就業補貼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停止支付補貼并追回其騙領的補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