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東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指引》的通知
粵人社發〔2010〕22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人力資源)局、佛山市順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貫徹《勞動合同法》、《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集體合同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推進企業建立健全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共決機制,落實《關于進一步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意見》(粵人社發〔2010〕161號),強化實際操作指導,我廳制定了《廣東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工資集體協商的重要性。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充分認識企業分配制度對調節收入分配、加強人文關懷、改善用功環境以及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重要作用。要加強正面宣傳,鼓勵和支持企業與工會(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分配制度和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二、加強工資集體協商的指導和服務。各地要積極主動聯合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發揮主導作用,廣泛宣傳工資集體協商的重要意義,提供法規政策咨詢服務,主動送《指引》上門,提高企業、職工和社會各界對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認識。要按照《指引》的規定,加強具體操作性的指導,幫助、指導企業和工會(職工)發揮協商主體作用,依法開展協商,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三、全面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各地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明確工作職責,全方位、廣覆蓋推進協商工作。一方面,要加快推進已組建工會的大中型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進度,超額完成“企業工資集體協商三年行動計劃”目標,同時進一步推進工會組織健全、協商基礎比較好的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另一方面,要通過排查對工資分配矛盾比較突出的企業,主動出擊,及早介入,正確引導雙方依法通過集體協商的途徑尋求工資分配的共識,避免矛盾升級,確保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貫徹落實《指引》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徑向省廳勞動關系處反映。
附件:1.廣東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指引
2.工資集體協商要約書(參考樣本)
3.工資集體協商要約回應書(參考樣本)
4.工資集體協商送審表(參考樣本)
5.工資集體合同審查受理回執(參考樣本)
6.工資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參考樣本)
7.協調處理協議書(參考樣本)
8.工資集體協議(參考樣本)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
廣東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指引
為規范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行為,引導企業與職工依法簽訂工資集體合同,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共決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原勞動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指引,供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導企業與工會(職工)規范工資集體協商時使用。
一、協商代表的推選
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并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工資集體協商雙方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3至10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一)已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方協商代表由企業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方協商代表由企業職工民主推薦,并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工會或職工代表應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職工方首席代表由本企業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可以書面委托本方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主席缺席的,首席代表可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方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
(二)企業方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指派。企業方首席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托的本方其他管理人員擔任。
(四)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托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企業人員代理。
(五)更換協商代表,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
(六)協商代表因更換、辭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況造成空缺的,應在空缺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程序產生新的代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六條、《集體合同規定》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條的規定,工資集體協商代表享有如下權利,并履行如下義務:
2.協商代表參加工資集體協商活動,應當視其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應當依法支付其工資及相關的福利待遇;
3.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4.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2.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及時向本方人員告知協商情況并征求意見;
4.代表本方參與工資集體爭議的處理及監督工資集體合同的履行;
5.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脅、收買、欺騙等行為;
(一)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二條和《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工資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工資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協商要約,明確協商的時間、地點和主要事項等(要約書參考文本見附件2);
(二)一方發出協商要約的,另一方應在收到協商要約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予回應(要約回應書參考文本見附件3),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工資集體協商;
(三)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在要約書作出回應后15日內向對方提供本方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協商代表應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三條做好協商前的準備工作。
(二)了解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收集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協商意向所持的意見;
(三)擬定集體協商議題,集體協商議題可由提出協商一方起草,也可由雙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五)共同確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集體協商記錄員。記錄員應保持中立、公正,并為集體協商雙方保密;
(六)企業方還應當為集體協商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所需的信息資料。必要條件是指安排集體協商的場所、不占用參加集體協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保障參加集體協商勞動者的工資待遇不受影響等;信息資料包括工資總額、經營狀況、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計劃、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職工教育經費使用情況等,涉及商業秘密的,參加集體協商的代表應承擔保密義務。
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工資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二)一方首席協商代表提出協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的要求作出回應;
(四)協商雙方首席代表歸納協商意見,達成一致的,由雙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資集體合同草案,并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工資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的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工資集體合同草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的,方獲通過。
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工資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工資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企業方將工資集體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相關材料,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報送的相關材料包括:
2.用人單位蓋章的《工資集體合同送審表》(送審表參考文本見附件4)一式二份;
(1)集體合同的產生過程材料、蓋章確認的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表決記錄材料,包括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代表的簽到表、討論記錄、表決記錄(寫明應到代表、實到代表人數,表決時贊成、反對、棄權的票數);
(2)企業資格證明材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工會社團法人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如首席代表人不是企業、工會的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托首席代表的授權委托材料(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任命文件、身份證件、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復印件)等有關材料。
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六章的規定,工資集體合同審查,實行屬地管轄。企業應按規定將工資集體合同及相關材料,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注冊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省屬駐穗企業、部隊駐穗用人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查。
中央駐粵企業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查通過的,應將審查文件報送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企業工資集體合同后,應按如下程序進行審查:
1.收到企業工資集體合同及相關材料后,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并向企業出具收件回執(收件回執參考文本見附件5);
3.在工資集體合同審查過程中遇到較大分歧或其它重大問題時,相關負責人應主持召開工作會議,有關部門參加,對工資集體合同進行研究,共同提出審查意見;
4.作出工資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經主管領導審批通過后,制作《工資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審查意見書參考文本見附件6)。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資集體合同后,應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工資集體合同之日起15日內完成合同審查,并將《工資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意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并加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印章:
企業工資集體合同經審查未通過的,協商雙方應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集體協商重新簽訂工資集體合同,并由企業根據本指引規定的程序再次將合同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認真做好工資集體合同的審查工作,建立審查工作責任制,規范工資集體合同審查檔案管理制度,按季度做好工資集體合同的統計報送工作。
(一)工資集體合同自審查通過之日起生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工資集體合同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工資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二)依法訂立的工資集體合同,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應當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合同有效期內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不影響工資集體合同的履行。
(三)企業已訂立集體合同的,工資集體合同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企業與職工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工資報酬等的標準,不得低于工資集體合同的相關標準。
(四)生效的工資集體合同,應當由企業方于5日內以廠務公開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工資集體合同的有效期一般為1至3年。企業和工會或職工代表均可在工資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向對方書面提出重新簽訂或續簽的要求。工資集體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工資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開展行業(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的程序,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程序基本一致。
(一)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協商爭議。
(三)協調處理協商爭議,應當自受理協調處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結束協調處理工作。期滿未結束的,可以適當延長協調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3.根據當地的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等,研究制定協調處理爭議的方案;
4.對爭議進行協調處理,引導雙方當事人參照當地的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等,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科學合理地確定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解決爭議;
(五)《協調處理協議書》應當載明協調處理申請、爭議的事實和協調結果,雙方當事人就某些協商事項不能達成一致的,應將繼續協商的有關事項予以載明。《協調處理協議書》由協商爭議協調處理人員和爭議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爭議雙方均應遵守生效后的《協調處理協議書》。
附件2:
工資集體協商要約書(參考樣本)
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規定,依據當地經濟增長水平、物價水平、平均工資等因素,結合當地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等信息,我方擬同你方就___年度職工工資等問題進行集體協商。
□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工資水平、分配形式和調整幅度
□企業職工工資發放時間和支付辦法
□企業職工獎金、津貼、補貼發放標準和辦法
□加班工資、節假日、年休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等期間工資待遇及參加社會活動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待遇
□與勞動報酬相關的工作時間、勞動安全衛生、勞動保護和企業獎懲制度等內容;
□變更工資協商內容的條件、程序及責任
□職工福利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雙方需協商的與工資有關的其它問題________。
我方首席代表為 ,其他代表為_________________。
請你方提供協商代表名單,在對本要約作出回應時書面通知我方,以便做好協商前的溝通準備工作。
1.時間:建議定于___年___月___日進行首輪協商,并根據協商進展確定下輪協商時間,但最后一輪協商時間不宜超過___年___月___日。
□利潤表
□現金流量表
□職工工資總額和平均工資統計表
□履行工資集體合同情況的報告
需你方提供的其它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3:
工資集體協商要約回應書(參考樣本)
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地點)進行首輪協商。我方首席協商代表____,其他代表為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方建議增加以下協商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方將于本要約作出回應后15日內向你方提供如下協商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我方不同意開展___年度工資集體協商,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4:
工資集體合同送審表(參考樣本)
甲方(企業) |
乙方(全體職工) |
企業性質: |
工會或職工代表: |
地址: |
職工總人數: |
法定代表人: |
代表產生方式: |
協商首席代表: |
協商首席代表: |
現任職務: |
現任職務: |
協商代表人數: |
協商代表人數: |
聯系人: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聯系電話: |
送件人簽名: |
收件人簽名: |
工作部門: |
工作部門: |
職務: |
收文編號: |
聯系電話: |
聯系電話: |
送達日期: 年 月 日 |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
工資集體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備注:
附件5:
工資集體合同審查受理回執(一式三聯)(參考樣本)
收件單位(蓋章) 編號:
單位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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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
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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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收件時間 |
查詢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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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材料清單(打“√”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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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資集體合同書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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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期限 |
從受理之日起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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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簽收人 |
簽收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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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1)請妥善保管,憑此《回執》領取辦理結果;
附件6:
工資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參考樣本)
□首次簽訂 □續訂
基 |
企業方首席代表 |
職工方首席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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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協商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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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集體合同基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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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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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協調處理協議書(參考樣本)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協調處理員簽名:
附件8:
工資集體協議(參考樣本)
為保障勞動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的國勞動法》、《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本協議制定的工資條款對本公司全體員工有效。員工個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關條款,不得低于本協議制定的最低標準。
第三條本協議對公司和全體員工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協議的規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第四條本協議有效期間,國家、省、市工資方面有新的規定,新規定的最低標準高于本協議標準的,執行新規定標準。
第六條公司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每月不低于____元。(本公司所在____市最低工資標準是____元)。
第八條公司實行工資月度發放制度。以人民幣發放職工工資,每月發放一次。工資發放約定日為每月 日。如遇到休息日,工資發放應提前至最近一個工作日支付。公司必須按約定日發放員工工資,超過約定日未發放工資的,定為拖欠工資。員工工資必須足額發放,除法律、法規明確有規定可以扣除外,公司不得克扣或減發工資。
第九條本企業 崗位(工種)實行計件工資分配形式,協議期內計件單價為 ,計件定額為 。實行計件工資的職工加班加點工資計發標準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根據政府公布的____年工資指導線和上年度本企業員工平均工資水平,及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經協商,確定本年度職工平均貨幣收入同比增(減)____%。
第十三條公司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造成職工工資損失的,除補足職工的工資損失外,同時還應加發職工工資收人25%的賠償金。
第十四條本協議期滿自行終止。在協議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因素,經雙方協商可提前終止。
第十五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方各執一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總工會各存一份。
____公司 ____公司工會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附件:企業工資集體合同審查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