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張運財訴東莞市南城區雅園區居委會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的批復
粵高法民一復字(2006)1號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張運財訴東莞市南城區雅園區居委會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你市南城區委員會、東莞市南城區辦事處制定的《南城區警務責任區管理辦法(暫行)》,警務責任區由派出所管理。張運財的工作證也表明其工作單位是東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西平派出所雅園警務區,且張運財亦是由西平派出所辭退。據此,在警備責任區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的情況下,東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與張運財已構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本案宜由東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作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