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陽春公司與胡成義、胡婷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的批復
(2002年)粵高法民一復字第34號
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陽春支公司與胡成義、胡婷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來函所指保險業務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代理關系還是構成勞動關系,目前還未見有相關法律規定可作依據,有關部門的意思也存在分歧,難以認定。在未有新的規定出臺之前,可暫依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書確認的“代理”關系為據,處理該案。因此,傾向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即可依據袁國蘭與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陽春支公司簽訂的《個人代理人代理合同書》,認定雙方形成代理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