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經濟特區企業工會規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號
(1985年5月8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85年5月25日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六號公布施行)
第一條為了明確廣東省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企業工會組織的地位和職責,發揮其在特區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中國工會法》)、《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特區企業工會,系指外國公民、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或其公司、企業(以下簡稱客商)在特區獨資經營或與我方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特區企業),依法建立的工會組織。
第四條特區企業的中國職工是中國工人階級的組成部分,可依照《中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參加本企業的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深圳市、珠海市、汕頭市總工會統一領導各該特區的企業工會。特區企業成立工會組織,須報經所在市總工會批準。
第六條特區企業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代表職工同企業協商、談判有關職工的切身利益問題;依法監督企業執行國家和特區關于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工資制度、環境衛生、生產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特區企業工會依法指導、幫助職工同企業簽訂個人的勞動合同,或代表職工同企業簽訂集體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八條特區企業工會應支持企業的生產和經營管理,教育職工正確對待客商的合法權益,遵守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努力完成各項經濟任務。
第九條特區企業工會應組織職工學習政治,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協助企業開展業務、技術培訓,開展各種健康的業余文娛、體育活動。
第十條特區企業工會要關心職工生活,協助和監督企業合理使用企業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
第十一條特區企業工會要開展各種活動,增進同本企業的港澳職工、臺灣職工、華僑職工和外籍職工的團結友愛,合作共事。
第十二條特區企業董事會會議討論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事項時,工會的代表可依法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特區企業董事會會議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問題時,應取得工會的合作,工會的代表可依法列席會議,反映工會的意見。
第十三條客商獨資企業應建立勞資協商會議制度,由本企業工會代表與客商或其代理人定期協商有關職工權利和利益的問題,協調勞資關系,辦好企業。
第十四條特區企業解雇、辭退或處分職工,應執行特區勞動管理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并及時告知企業工會。
第十五條特區企業如需要增加勞動工時,應以不損害職工身體健康為前提,嚴格執行特區勞動工資管理規定,并發給加班費。如加班有損于職工身體健康者,企業工會可向企業提出意見,并商定解決辦法。
第十六條特區企業工會依照《中國工會章程》規定的原則,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和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委員一般不脫離生產,但企業職工人數較多的,可按《中國工會法》規定設立脫離生產的專職工會委員。專職工會委員的工資由工會經費開支,其他各種待遇與本企業職工相同,由企業負擔。
第十七條特區企業工會不脫離生產的委員,因工會活動需要占用生產時間時,由企業工會事前通知企業,企業應予支持。但每人每月占用生產時間的總量,不得超過兩個工作日,并可在當年累計用于參加工會的培訓學習和會議,其工資、獎金由企業照發。
第十八條特區企業調動工會委員的工作或解雇工會委員時,必須事先征得上一級工會組織的同意。
專職工會委員不再擔任工會職務時,企業應按照其情況及時安排適當的工作。
第十九條特區企業工會組織會員開展的各種活動,一般不得占用生產(工作)時間。如遇特殊情況需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時,須事先征得企業的同意。
特區企業應依照《中國工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免費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包括水電、家具等),用于工會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并擔負相應的維修費用。
第二十一條特區企業應根據《中國工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每月按企業全部職工實施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本企業工會撥交工會經費,從企業管理費中支出。工會經費須在本月內撥交。
特區企業工會應依照國家和特區規定的財經紀律以及中華全國總工會規定的辦法建立經費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和檢查監督。
第二十二條特區企業工會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由可爭議雙方派出代表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可由爭議一方或雙方向所在市人民政府勞動管理部門申請調解處理;如對調解處理有異議,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凡受雇在特區企業工作的、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港澳職工、臺灣職工、華僑職工和外籍職工,贊成《中國工會章程》,自愿申請加入工會組織,按規定繳納會費并參加工會活動的,均可成為中國工會會員。
第二十四條特區企業工會的港澳職工、臺灣職工、華僑職工和外籍職工會員,在工作結束離開特區時,應交回會員證。如本人申請發證,可由所在地的市總工會發給參加中國工會證明書。凡無特殊原因離開特區連續六個月又沒有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其中國工會會員資格即自行消失。
注:本篇法規已被《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1994)》(1994年9月26日發布;1994年10月1日實施)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