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局關于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若干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第六條修改意見的通知
深府[1997]20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市勞動局就《關于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若干具體問題處理意見》(深府[1994]25號)第六條提出的修改意見,已經市政府二屆六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批轉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勞動局關于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若干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第六條的修改意見
原文為:對于距法定退休年齡不到五年而又確實無法安排工作的富余人員,企業可實行“內部退休”,并在“內退”期間繼續向社會保險機構繳交社會保險金(按企業員工當年月均工資額的比例繳交),待員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時,再辦理正式退休手續。員工在“內退”期間的生活費標準,由企業自行確定,但應不低于其本人正式辦理退休的退休金標準(按“內退”當年比照辦理正式退休計算),“內退”后繼續享受企業發放的各種生活性補貼。
現修改為:對于距法定退休年齡不到五年而又確實無法安排工作的富余人員,企業可實行“內部退休”,待員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時,再辦理正式退休手續。用人單位對“內退”員工的生活費發放標準,可在不低于上年度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自定。并按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為“內退”員工繳交社會保險費,同時,“內退”員工可繼續享受企業發放的各種生活性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