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勞動局關于企業推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之一)
為貫徹執行深府[1993]238號《關于企業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意見》,現就企業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若干具體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上級公司委派至下屬公司工作的財務負責人和勞動人事負責人等人員,其人事關系在上級公司的,如何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上級公司委派至下屬公司工作的上述人員(人事關系在上級公司),原則上與委派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有實際情況,也可由委派單位與下屬公司商定,選擇其中一方作為法定代表人與派出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中方股東單位派往外商投資企業的廠長(經理)和其他員工如何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中方股東單位派往外商投資企業的廠長(經理)應與董事會簽署目標責任書或簽訂勞動合同,其他人員應與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簽訂勞動合同。
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一般要求采用市勞動局統一印制的標準合同書文本。對于企業已經印制好的勞動合同書,其內容如符合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的精神,經勞動仲裁機關認可,準以來用。
四、關于原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其合同期限未滿的,是否還要按新的合同文本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一般要求采用市勞動局統一印制的勞動合同書。對于原與企業簽訂合同的員工,可用新的合同文本更換原有的合同書,并可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變更有關內容,但原合同書規定的期限一般不能縮短,如甲乙雙方意見一致,可以縮短。如果原合同書經勞動仲裁機關鑒證的,更換的合同需到原鑒證部門鑒證。對于現合同期未滿而不更換新的合同文本的,待原合同期滿后,如甲乙雙方認為需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應更換新的勞動合同文本。
五、關于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如何確定,以及員工與前任經理簽訂的合同,后任經理可否推翻的問題。
除少數短工外,其他員工最短要簽訂一年以上期限的合同,最長可以訂至退休為止。在簽訂合同時,可視工種、崗位和技能要求等因素,經雙方協商,確定合同的期限。員工與前任經理簽訂的合同,合同期末滿的仍然有效,后任經理不得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