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補貼辦法》的通知
深人社規〔2013〕8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補貼申請發放工作,鼓勵就業困難人員通過靈活就業方式實現就業,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就業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們制定了《深圳市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補貼辦法》?,F予印發,請遵照實施。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2013年7月25日
深圳市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補貼辦法
為了進一步規范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補貼申請發放工作,鼓勵就業困難人員通過靈活就業方式實現就業,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就業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在本市范圍內通過下列方式實現了靈活就業、勞動時間累計達到規定時限、辦理靈活就業登記并在個人繳費窗口繳交社會保險費的,可以申請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一)為他人(直系親屬除外)提供保姆、家政服務、病人看護、老人護理服務。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結合本市實際,適時調整享受靈活就業補貼的靈活就業方式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一)屬于本辦法規定的靈活就業方式,且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低于20小時的(含20小時)。
(二)在辦理靈活就業登記手續后,連續在個人繳費窗口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以上。
對實現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我市社會保險最低繳交標準的三分之二。
在開始享受新就業援助補貼政策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享受至退休,其他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
在深府〔2013〕60號文下發前按照深府〔2009〕26號文享受政府委托臨時性工作招用、用人單位招用、靈活就業等三項就業援助政策的人員,享受期滿后,經認定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享受靈活就業補貼政策,在本次開始享受新就業援助補貼政策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享受至退休,其他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
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采取先繳后補方式,就業困難人員每年申請一次補貼,對通過審核的,每3個月發放一次補貼。領取補貼滿12個月仍然靈活就業的,應提前1個月提出繼續補貼的申請。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月份不計發補貼。
申請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到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提交如下材料:
2.由本人簽字及靈活就業工作地點所在社區勞動保障窗口確認的《靈活就業狀況反饋表》(見附件2);
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適當方式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核實,并由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將申請人的靈活就業相關信息(含姓名、靈活就業方式、補貼金額等內容)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在《靈活就業補貼申請表》上簽署核實意見并加蓋公章,在公示結束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區(新區)就業服務機構復核。如經核實或公示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應將材料退回申請人。
區(新區)就業服務機構收到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上報的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審核完畢后,區(新區)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區人力資源網站將申請人的靈活就業相關信息(含姓名、靈活就業方式、補貼金額和個人房產套數等內容)公示7個工作日。
對公示信息個人房產套數有異議的,區人力資源部門(新區社會建設部門)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查詢委托書及其他查詢所需材料(見附件3),并根據委托授權向房地產權登記部門查詢申請人的房產數量。申請人應當積極配合,提供查詢委托書及其他查詢所需材料。房地產權登記部門向區人力資源部門(新區社會建設部門)提供申請人房產數量證明材料。申請人不配合、拒絕接受調查或者不提供相關材料的,視為放棄申請。
對公示后無異議的,區(新區)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或公示發現提交材料與事實不符的,將申請材料通過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退還申請人,并告知申請人未通過的理由。對通過復核的,按照相關規定向申請人的銀行帳戶撥付補貼。
在領取補貼期間,靈活就業人員應當自提出靈活就業補貼申請之日起,在每滿3個月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提交《靈活就業狀況反饋表》(見附件2)。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應及時查驗《靈活就業狀況反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建立和完善靈活就業補貼領取臺賬。靈活就業人員逾期未按照要求提供《靈活就業狀況反饋表》的,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應當自逾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上報區就業服務機構,由區(新區)就業服務機構終止發放補貼,并通知靈活就業人員本人。
靈活就業人員領取補貼期間,如從事的靈活就業崗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地址、工作時間等發生改變,應在發生改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就業地社區勞動保障窗口提交新的《靈活就業狀況反饋表》,經勞動保障窗口核實后2個工作日內提交給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并按照規定辦理靈活就業登記信息更新手續。
各級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靈活就業狀況反饋表》填報的崗位名稱、時間、地點和工作內容,對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狀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
靈活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終止發放其靈活就業社保補貼:
(三)連續2個月以上(含2個月)不在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個人繳費窗口繳交社會保險。
(七)就業狀況與《靈活就業狀況反饋表》內容不一致累計在兩次(含兩次)以上。
各級就業服務機構應嚴格補貼發放程序的管理,按照要求和規定程序加強對申領資料的受理、審核和查驗工作。
社區勞動保障窗口要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的跟蹤服務,認真核實就業困難人員在本社區從事靈活就業的真實性,包括靈活就業崗位、地址、工作時間、報酬和雇主信息等。
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要加強對申請資料的查驗,要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對申請人靈活就業狀況進行認真核對。
區(新區)就業服務機構要對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的靈活就業補貼情況進行核查。
各區(新區)可在確保相關就業補貼及時準確發放的基礎上,結合各自實際開拓創新,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核查方式。
市就業服務機構要對區(新區)、街道就業服務機構的靈活就業補貼情況進行實地抽查。對在工作中未嚴格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的,要嚴肅查處,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虛假資料申領靈活就業補貼,一經查實,應當立即停止發放補貼,并按照規定追回其所領補貼,將其相關情況記入征信系統,個人終生不得再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