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將效益工資轉入員工持股股本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深地稅發(2000)451號
寶安分局:
你分局《關于企業將效益工資轉入員工持股股本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深地稅寶發[2000]146)收悉。經研究決定,對于企業按政府有關規定將效益工資轉化為員工持股股本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可參照《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深地稅發[2000]281號)的有關精神執行,即:員工在取得其將效益工資轉化為股份的股本金時,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員工將該股份轉讓或企業清算時,就員工取得的轉讓收入或清算收入全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員工持有股份而獲得股息、紅利,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企業應將效益工資轉化為員工持股股本金的詳細資料留存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