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圳市勞動模范先進人物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
深府〔1997〕21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了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勞動模范是同級各種榮譽稱號中最高級別的榮譽稱號”通知精神(粵委辦[1996]26號),體現黨和政府對模范先進人物的關心和愛護,進一步發揮勞動模范的作用,根據國家和廣東省有關政策,結全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就市以上勞動模范和先進人物有關獎勵、待遇的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凡被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授予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含1997年以前的省先進生產(工作)者],市委、市政府授予深圳市勞動模范及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廣東省“五一勞動獎章”稱號的先進個人,除由授獎機關發給獎狀、獎章或證書,并頒發一定獎金外,屬企業單位的,其所在單位進行工資晉級時,要優先給予晉級;對符合提干、晉級(含技術職稱評定和聘任)條件的,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解決。
對符合升學(指到黨校、大專院校深造)條件的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推薦選送他們入學,其中,深圳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對符合免試入學條件的市以上勞動模范、先進人物經報有關招生部門批準給予免試入學,就讀期間,保留工資及福利待遇。
市住宅局對市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市以上勞動模范和先進人物在分配(調整)單元式福利房時給予加分,加分標準詳見深住[1996]52號文。其它單位在給市以上勞動模范和先進人物分房時應參照上述精神給予優先。
(一)市以上勞動模范由所在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和工會每年安排其進行一次體格檢查,并建立健康醫療檔案。
(二)按國家的有關規定,亨受由省、市總工會組織的療、休養待遇。療、休養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各項補貼應予照發,療、休養活動所需的各項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現行開支渠道,由所在單位解決。
五、榮獲“深圳市勞動模范”稱號的外來工,符合我市招調工條件的,由勞動部門給予其辦理招調工手續。榮獲全國勞動模范、全國先進工作者、廣東省勞動模范(含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稱號的先進個人,如其配偶戶口不在本市的,符合我市招調工、招干調干條件的,由市勞動、人事部門憑本人申請及配偶接收單位申請,可辦理照顧夫妻分居入戶手續。
如配偶屬無業人員的,憑勞模主管部門的證明,由市公安局給予辦理遷入手續。
凡獲國務院授予全國勞動模范、全國先進工作者稱號者,在職或離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每月亨受榮譽津貼150元(屬機關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分別由市、區財政部門解決;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企業由其所在單位解決),免交個人所得稅。
七、歷年曾榮獲全國勞動模范、全國先進工作者、省勞動模范、省先進工作者[含1997年以前的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深圳市勞動模范、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廣東省“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的先進個人,如保持稱號的,除不執行第一條發給獎狀、獎章或證書,頒發一定獎金和優先晉級外,其余待遇也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