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建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津貼的通知
深人社規〔2014〕5號
各有關單位:
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建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津貼完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粵人社發〔2014〕8號)的要求,經市政府同意,我市建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津貼,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激勵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在我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企業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一次性繳費年限,下同)每滿一年計發4元/月繳費年限津貼,不滿一年不計發。
二、繳費年限津貼作為過渡性養老金的組成部分,列入基本養老金的年度調整基數。
三、2013年9月30日前已在我市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津貼從2013年10月起發放。2013年10月1日后在我市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津貼自其在我市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發放。
四、發放繳費年限津貼所需資金,從我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