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受理用人單位補繳失業保險費事宜的通知
全市各用人單位:
根據2012年6月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二條要求,非本市戶籍職工及其所在用人單位可以于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規定》確定的繳費標準補繳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的失業保險費。現就補繳失業保險費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補繳受理時間
從通知即日起至2013年1月1日《規定》正式施行前為受理時間,我局在2012年12月31日(含31日)后將停止受理補繳失業保險費申請。
二、補繳的對象、時段和標準
補繳對象:非本市戶籍職工
補繳時段: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的失業保險費。
補繳標準:應繳月份的市月最低工資×3%(其中單位為2個百分點、職工個人為1個百分點)。即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期間每月補繳:1320×3%=39.6元(單位:26.4元/月,職工個人13.2元/月);2012年2月起每月補繳:1500×3%=45元(單位30元/月,職工個人15元/月)。
三、補繳需提交的材料
1、填報《深圳市企業員工和個人補(退)社會保險費申請表》;
2、補繳職工的勞動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3、含工資表等會計做帳的原始憑證原件和復印件(或者加蓋單位公章的繳納個人所得稅憑證)。
特此通知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