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我市非深圳戶籍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最低繳費工資的通知
各用人單位:
我市特區養老保險條例規定,非本市戶籍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根據《關于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深人社規[2011]19號)的規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我市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00元/月。因此,自2012年2月1日起,我市用人單位為非本市戶籍員工申報的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不得低于1500元/月。請各單位按規定在社保托收賬戶存入足額款項,以免影響員工參保。
特此通知。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