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發布《深圳市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
深勞社規〔2009〕16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加強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醫療保障,減輕其經濟負擔,現就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醫療保險參保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是指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學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具有本市戶籍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畢業兩年內靈活就業或未就業的人員。
二、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照本市非從業居民參保方式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可以選擇參加綜合醫療保險或住院醫療保險,按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并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和醫療保險費補貼。
三、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除應提交規定的申報資料外,還應提交其本人畢業證書。
四、本暫行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