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調入人員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的規定的通知
深府〔2008〕18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調入人員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的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深圳市調入人員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的規定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規定》和《印發深圳市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及五個配套文件的通知》精神,現就經我市勞動、人事部門批準調入的人員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事宜作如下規定:
一、調入我市人員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的起征年齡為35周歲,由調入單位按照本規定辦理超齡養老保險費繳交事宜。
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且調入時年齡未滿40周歲的,不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調入時年滿40周歲的,應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
(三)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優秀來深建設者、文明市民、優秀保安及先進工作(生產)者。
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且調入時年齡未滿45周歲的,不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調入時年滿45周歲的,應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
四、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且調入時年齡未滿50周歲的,不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調入時年滿50周歲的,應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
(三)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其專業適應本市企事業單位需要并能發揮特長的人員;
(五)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人選,省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獲獎人員,省級以上技術發明獎獲獎人員;
(六)“863計劃”、“973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科技攻關計劃、科技基礎條件平臺等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負責人;
(十)經廣東省認定為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外國專家或留學歸國人員;
(十一)其他經認定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有突出貢獻或突出作用的優秀人才。
五、符合我市投資納稅入戶條件的人員,調入時年齡未滿45周歲的,不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調入時年滿45周歲的,應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
六、調入前已在我市按規定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調入時應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其應繳納的超齡養老保險費按以下辦法計算:
應繳納的超齡養老保險費為調入時按超齡年限應繳納的超齡養老保險費減去調入時在我市已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
在我市已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包括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
在我市已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高于其調入時按超齡年限應繳納的超齡養老保險費的,不再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
七、應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的人員,應在調入單位為其繳清超齡養老保險費后,領取調令并辦理遷戶事宜。
九、應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人員的調入時年齡,為勞動、人事部門受理其調動申請之日的實際年齡。
十、在本規定頒布實施前已調入但未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的人員,按照《關于調入我市的員工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問題的規定》(深府〔2003〕56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