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fā)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理解問題的答復函的通知
粵勞社〔2005〕139號
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社保局):
現(xiàn)將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理解問題的答復函》(粵人法函[2005 ] 137號)轉發(fā)給你們,同時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各地級以上市及其各縣(區(qū))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省人大法委的復函,正確理解《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有關規(guī)定,按照管轄分工承擔起工傷認定職責。
二、各地級以上市原未正確理解市、縣管轄分工的,要在12月25日前,正確處理管轄分工,由各市、縣(區(qū))勞動保障部門分別承擔工傷認定職責,并于12月25日前將落實情況報送省廳法制處、工傷保險處。
貫徹本通知過程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廳法制處反映。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關于《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理解問題的答復函
粵人法函(2005]137號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于<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十三條適用問題的請示》(粵勞社函[2005]1207號)收悉。經(jīng)我們研究認為,《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理解為“統(tǒng)籌地區(qū)的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理解為“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特此函復。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