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認定時效問題的復函
粵勞社函〔2004〕366號
陽東縣勞動保障局:
你局《關于蔡麗好工傷認定是否超過時效的請示》(東勞社呈[2004]04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第一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對受理勞動者工傷申訴沒有時效規定,即勞動者工傷后意識到權益受到侵害的,就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并不受時間的限制。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將工傷認定申請最長時效規定為1年,但該條例生效時間為2004年1月1日,不應影響在此之前做出的決定。所以,我們認為你們當時受理蔡麗好的工傷認定申請是在合法的時效之內。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