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醫療康復費和職業康復費問題的復函
粵勞社函〔2004〕264號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工傷醫療康復費和職業康復費有關問題的請示》(穗勞社報[2004]4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醫療康復費和職業康復費可以在工傷保險基金中按不超過當年結存的三分之一的比例辦理有關手續后據實列支,在沒有新的規定之前,我們認為,仍可以按《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預防費和康復費管理暫行辦法》(粵勞社[2001]252號)第三條和第五條的規定執行。
二、工傷康復中心的房屋(不含職工宿舍)改建修繕、醫療康復設備維護保養、醫務用車、購置病房電視、職業康復培訓(含購置電腦),可以在相關費用項下從工傷基金中據實列支;但網絡通訊費和數字專線租金等管理費用不能在工傷基金中列支。
二〇〇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