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認定問題的復函
粵勞社函〔2003〕774號
河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包光忠申請工傷認定有關問題的請示》(河勞社請[2003]38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依照工傷保險法規,在工傷認定前應甄別確定申請人與雇主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如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不屬工傷保險法規調整范圍。
二、如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發生工傷事故后,即使雙方達成了解決協議,也可以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申報工傷的時效之內向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中請:勞動保障部門在材料真實齊全的情況下應該受理,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是否工傷的行政決定。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