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能力鑒定問題的復函
粵勞社函〔2003〕312號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咨詢有關勞動能力鑒定問題的函》 (穗檢函[2003]85號)收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勞動保障部為執行《行政復議法》而制定的部頒規章,其效力高于粵社保[2002]3號文。《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須知》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與《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抵觸的,應按《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即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不服的,不屬于申請行政復議范圍。我廳已通知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予以更正。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