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問題的復函
粵勞社函〔2003〕241號
東莞市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對沒有提交被保險人資料的參保單位其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時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東社保[2003]13號)收悉?,F答復如下:
根據《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款“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為被保險人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手續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參加工傷保險員工名冊等資料”的規定,單位在參加工傷保險和為被保險人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手續時必須提交參加工傷保險員工名冊。不按要求提交參加工傷保險員工名冊的單位在發生工傷事故時.由于沒有資料證明該工傷人員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不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