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貫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粵勞社〔2003〕160號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局、社保局):
現將貫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國家《條例》)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在貫徹實施國家《條例》時一并執行。
國家《條例》將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正抓緊修訂《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為了做好國家《條例》施行之后、省《條例》修訂之前的工傷保險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2004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條例》的同時,也執行省《條例》,但其中不一致的地方以國家《條例》為準。
三、統籌層次從2004年1月1日起以地級市為核算單位,但各縣(區)勞動保障局和社保經辦機構仍應按要求做好工傷保險的各項具體工作。
四、工傷保險基金用于其他費用的支付項目,仍暫按省《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即暫按《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00年第58號令,以下簡稱省《條例細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和《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預防贊和康復費管理暫行辦法》(粵勞社[2001]252號)文規定執行。
五、一次性工傷辭退費應改為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修訂后的省《條例》將對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作出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暫不發放,待修訂后的省《條例》通過后按相關規定再予補發。
六、一至四級回外省安家的工殘人員一次性殘疾退休金,執行省《條例》第二十八條,標準暫按省《條例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暫不發放,待修訂后的省《條例》通過后按相關規定再予補發。職工要求退出工作崗位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按國家《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八、傷殘津貼的調整辦法仍暫按省《條例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
九、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工殘生活護理費的調整辦法仍暫按省《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執行。
十、生活護理費享受條件及標準仍暫分四級,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40%、50%、60%,的標準執行。
十一、勞動能力鑒定程序改二級三次為三級三次.省級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設置仍暫按省《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十二、對2003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工傷,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國家《條例》規定處理;已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省《條例》規定(含各項待遇)執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