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腰部損傷工傷認定問題的復函
粵勞社函〔2001〕647號
東莞市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腰部損傷工傷認定及醫療終結問題的請示》(東社保函[2001]69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認定工傷應以《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第七條為依據,而不應以傷重或傷輕為標準去衡量是否工傷。
二、造成腰椎間盤膨出或突出的原因很多,應參考工種、勞動強度、既往病史等因素來確定。
三、不同的傷情和損傷部位工傷醫療期不同,具體可按《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中毒醫療終結鑒定標準》(粵勞險[1992]51號)執行。
四、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屬舊傷復發的,可按工傷醫療期管理并享受工傷醫療期待遇;未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的,不能享受工傷醫療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