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退休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問題的復函
粵勞社函〔2000〕492號
順德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你局《關于退休人員是否要參加工傷保險的請示》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退休人員與企業已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屬企業員工,根據《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不應參加工傷保險。
二、離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的,應與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協議,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和工傷待遇等權利義務。發生工傷時,應由聘用單位按《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標準支付各項工傷待遇。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