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
粵勞社函〔2000〕450號
珠海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工傷認定有關問題的請示》(珠勞安[2000]157號) 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工傷時效問題應按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處理。
二、在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時,不能簡單地以現在的文件規定進行辦理;而應以事實為依據,歷史地看問題,用當時國家與省的有關文件和規定為準繩,以當時的實際情況(包括當時的受傷實際情況和傷殘部位及程度的實際情況)為依據進行工傷認定工作。
三、工傷認定工作政策性很強,所以在申請對歷史遺留問題進行認定時,申請人(或單位)必須按工傷認定的要求提供當時的各種原始證據(其中包括檢查結果,醫學診斷、病歷或復印件、特種檢查原件等);在證據齊全的情況下才可能公正地進行工傷認定工作;如果證據不全,應補齊后再辦理。單位與個人達成的任何協議或諒解都不能作為受理工傷認定的條件,更不能以此作為評定工傷殘疾等級的條件。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