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社會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復函
粵勞社函〔2000〕417號
曲江縣勞動局:
你局“關于實施《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中有關問題的請示”(曲勞函字[2000]4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交通事故賠償屬于民事賠償的范疇,在按交通事故作出經濟賠償后,單位仍應按《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執行。
二、供養直系親屬和配偶的生活補助費按共同計發原則執行,即如配偶和一個子女都需要供養,則按供養二人計;如僅配偶或一個子女需要供養,則按供養一人計;具體標準按“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三、工亡職工配偶是否列為其供養對象,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配偶在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或有相對穩定的工資收入或其他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固定收入,并達到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的,不能列為該工亡職工的供養對象,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四、“條例”及其“細則”沒有規定的開支,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