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認定程序等問題的復函
粵勞社函〔2000〕270號
吳川市勞動局:
l、據來函包工頭林光耀不是市農機局的職工,與市農機局并無勞動關系,其承包拆除危房工程即他本人為承包人;林再轉包或雇請他人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不應由市農機局直接負責。
2、工傷認定是在有工作(或勞動)關系時發生傷亡事故才進行的一項工作程序,如工人與單位(含承包人)有了實際勞動關系,工人在工作時發生了傷亡事故應進行工傷認定工作。楊勇與楊軍有實際勞動關系存在,所以當發生工傷時可以申請進行工傷 認定及工傷鑒定。
3、由于楊勇發生傷殘的時間已久,且當時并未向市勞動部門報告,而自己私了,所以給了解與調查核實制造了困難;但考慮到其本人可能不懂法,我們認為在有可靠證明時可以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傷殘鑒定的標準應為《廣東省職工因工殘廢評定暫行標準》。
4、關于工傷賠償的問題,當事人楊勇應向實際承包人進行工傷索賠,標準應按《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工傷保險規定》;如楊軍拒不賠償可向當地基層法院提請民事賠償的訴訟要求,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