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企業清欠社保費適當減免滯納金的復函
粵勞社函〔2004〕1045號
湛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企業清欠社保費適當減免滯納金問題的請示》(湛勞社[2004]199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和《中共廣東省紀委、廣東省監察廳關于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中違紀違法行為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粵紀發[2003]29號)都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滯納金。此類與黨紀、法規明顯沖突的請示宜慎。
二、你市部分困難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時間長,數額大,無力支付的,應按國家三部委《關于清理收回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36號)有關規定予以清欠,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按規定程序子以核銷。核銷繳費時段按中斷繳費處理,中斷期間不計算繳費時間。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