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如何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問題的復函
粵勞社函〔2001〕303號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如何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問題的請示》(穗勞社報〔2001〕86號)悉。現答復如下:
《 關于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地稅發〔2001〕117號)中規定的“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不是工資總額的收入項,屬于支出項,繳納社會保險費應按工資收入總額計算,不存在扣除上述項目的問題。
此復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