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下崗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問題的復函
粵勞社函〔2000〕158號
中山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貫徹粵勞社[2000]36號文有關問題的請示》(中勞發[2000]37號)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對工作年限滿3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經與企業協商同意,可按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以所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標準和年遞增5%的幅度確定繳費基數,一次性躉繳至法定退休年齡的養老、醫療保險費,并解除勞動關系。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
二、以上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再就業的,新用人單位應按該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個人按實際工資收入和原繳費基數的差額繳納個人繳費部分,并按再就業后的繳費情況計算有關社會保險待遇。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