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三個部委關于清理回收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社保〔2000〕22號
各市、縣社會保險局、勞動局、經委、財政局: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于清理回收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3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地要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進行認真核查,登記造冊,建立專門的欠繳記錄,縣(區)統籌范圍內的欠費企業核查登記情況要上報市社會保險局備案。欠費10O萬元以上的企業,各市要上報省社會保險局,由省社會保險局直接監控;欠費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企業,由市社會保險局直接監控。建立目標責任制,層層落實清欠責任,欠費企業要制定補繳計劃,按時補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二、嚴格掌握政策,做到依法清欠。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做好清欠工作,嚴禁“協議繳費”,不得以承兌匯票繳費,不得以物抵費。
對有能力(能正常發工資)而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應按《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強制執行,并對單位法定代表進行經濟、行政處罰。
三、對改制、破產企業,應按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通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變現部分國有資產用于繳清欠費。
四、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在本部門職能范圍內,對做好清欠工作予以大力支持。及時通報情況,研究問題,制定清欠措施,共同完成清欠任務。要加強聯合監督檢查,把清欠任務列入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中,促進欠費企業認真落實補繳計劃。
二〇〇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于清理收回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經貿委、財政廳(局):
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征繳條例》)發布以來,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取得積極進展,但企業欠繳情況仍然相當嚴重。目前,全國企業欠繳養老保險費共383億元,其中1000萬元以上的欠費大戶有200余家,嚴重削弱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支撐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對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維護社會穩定產生了不利影響。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強化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提高收繳率,清理追繳企業拖欠的社會保險費。為貫徹《征繳條例》,加大清理回收欠費工作力度,經商人事部、人民銀行、國家工商局、中國證監會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立清欠目標責任制。各地要結合貫徹《征繳條例》,全面清理企業欠費。對長期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要逐戶審核,建立專門的欠費記錄,并進行動態跟蹤。欠費100萬元以上的企業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直接監控;欠費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省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同時向財政、經貿等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對生產正常運行、工資能夠正常發放的欠費企業,要逐戶制定補繳計劃,在2000年年底前基本補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要層層建立目標責任制,把清欠責任落實到有關機構和人員,并根據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年終考評和獎罰。
二、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嚴格依法清欠。要逐月檢查企業補繳計劃完成情況,對有資金能力但未完成補繳任務的企業,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令其補繳社會保險費;拒不補繳的,依照《征繳條例》第二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法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條第二款,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改進服務,規范管理。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清理收回企業欠費工作,改進服務,規范管理,積極做好企業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繳費、建立繳費記錄等工作。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嚴禁任何形式的“協議繳費”,不得以承兌匯票或其他形式繳費。要廣泛開展對企業和職工個人有關社會保險問題的咨詢,通過定期發布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通知書等形式,使廣大職工關心繳費情況,督促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費。要及時宣傳積極繳費企業的事跡,增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社會保險意識,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四、嚴禁以物抵費,妥善處理原抵費實物。對實施《征繳條例》前企業抵頂應繳社會保險費的實物,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妥善保管,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后,盡快予以拍賣處理;拍賣過程要公開、透明,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中謀取私利;拍賣收入全部并人基金。原實物抵費金額與實際拍賣收人之間的差額,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報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核銷。今后,各類參保單位一律不得以物抵費。
五、認真處理兼并、破產等企業的欠費問題。企業實行兼并的,對于實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資格的被兼并企業,其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由兼并方負責補繳。企業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所達成的協議分別補繳。企業被拍賣、出售或實行租賃的,其欠費不得免除,并應在拍賣、出售、租賃協議或合同中明確補繳欠費的辦法。破產的企業,其欠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無法完全清償欠費的部分,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核銷。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改造前應對欠費進行清理,整體改造的,應由改造后的企業負責補繳;分立式改造的,應根據企業分離和資產分離的性質劃分補繳欠費的責任,分別予以補繳。
六、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清欠任務。對經調查確認有繳費能力但不按規定繳費的企業,除按《征繳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外,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不予批準企業上市;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部門將國有企業繳費情況納入企業領導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不依法繳費的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除不能晉級、評選先進和獲得年終獎金外,拖欠當年還要給予警告,次年仍拒繳納的,給予撤職處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其獨資、參股設立新企業,不予核準設立分支機構及增加經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