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勞動保障監察案件撤銷立案事項的通知
粵勞社辦〔2006〕4號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局、社保局):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勞動保障監察案件撤銷立案事項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2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勞動保障監察案件撤銷立案事項的通知
勞社廳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勞動保障監察行為,提高勞動保障監察辦案效率,現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關勞動保障監察案件撤銷立案的事項通知如下: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立案后經調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立案。
(三)被調查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沒有財產進行分配,又沒有相關義務承受人的;
(六)根據《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應當由勞動爭議處理或訴訟程序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