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東省預防和處理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試行辦法》的通知
粵勞社〔2004〕44號
各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局):
現將《廣東省預防和處理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廳勞動監察處反映。
廣東省預防和處理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預防和處理勞動保障權益引發的勞動者集體上訪、停工、怠工等群體性事件,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以下簡稱群體性事件)是指,因勞動保障權益矛盾引發30人以上參與的勞動者集體上訪、停工、怠工和群體聚集等事件。
第三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應成立處理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的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任組長,各相關業務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各成員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理工作。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監察機構應建立健全信息溝通、處理工作機制,加強與公安、經貿、工商、建設、工會等相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村委會的聯系、溝通。
第四條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排查工作。重點是:
(二)企業關閉、停產、兼并、轉制、重組過程中職工勞動關系處理問題;
第五條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通過信訪、投訴舉報、工資監控、勞動保障年審、日常巡查、專項檢查等勞動保障執法監督檢查方式,及時發現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苗頭,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遏制事件激化。
(一)維護穩定原則。勞動保障監察、信訪、仲裁等機構應以穩定為大局開展工作。
(二)快速處理原則。及時了解掌握引發事件的主要原因,采取果斷處理措施,將損失和社會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
(三)積極疏導原則。堅持教育疏導,避免矛盾激化,發生過激行為。
(四)合法、公正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在合法、公正的前提下積極協調,緩和矛盾,確保社會穩定。
第七條群體性事件發生后,事發地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應迅速趕赴現場,直接面對群眾做工作,及時查明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事態。確需有關部門或上級勞動保障部門配合的,應將案情和請求事項作出報告。
第八條事發地勞動保障部門接到事件報告后2小時內,以口頭方式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勞動保障部門,并應在平息該事件后一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報告。事件處理完畢后,應辦理結案手續,并向上一級勞動保障部門提交書面處理報告。
第九條不同級別、地區的勞動保障部門對同一群體性事件在管轄權上發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管轄。
(一)通過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思想教育工作,動員勞動者解散,并盡快恢復工作和生產;但不得對勞動者作出不完整、不正確的宣傳。
(二)通過協商調解,促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派代表進行協調對話,促成雙方達成協議。
(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應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屬于勞動爭議的,應引導勞動者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解決。
(五)屬于勞動者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應講清政策,堅持依法辦事。對個別無理取鬧、威脅執法人員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人員,應提請當地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六)對損壞設備、轉移財產、擾亂正常辦公秩序或社會秩序等行為,應立即提請公安部門介人,制止和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七)事件平息后,屬于勞動保障部門職責范圍需要落實的處理事項,負責處理的業務機構應繼續跟蹤落實。
第十一條特別緊急或重大的群體性事件,應由事發地勞動保障部門指定領導,包案處理,制定措施,明確辦結期限。
第十二條對阻撓勞動保障部門處理群體性事件的單位或個人,可以按照《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群體性事件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以及因處理不當或瞞報、漏報而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