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東省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勞社(2004)29號
各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局)、省屬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廳勞動監察處反映。
廣東省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發揮企業、有關部門和群眾組織監督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積極作用,規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以及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要求,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是指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從有關政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新聞單位、企業、社區中聘請,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對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的人員。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是勞動保障監察隊伍的重要補充力量。
第三條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按其所在單位勞動管理隸屬關系,實行分級培訓、分級聘任、分級管理。
(五)具備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勞資、工會或職工權益維護工作二年以上;
(一)協助本單位組織學習、宣傳、貫徹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問題及建議;
(三)協助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預防和處理本企業(單位)勞動違法案件及突發性事件;
(四)提請本單位領導依法加強勞動保障管理,建立和完善內部規章制度,完善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措施;
(六)反映、轉遞人民群眾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檢舉、控告,反映人民群眾對貫徹實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的建議、意見和要求;
第六條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由縣以上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開展培訓、聘任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由所在用人單位推薦,并填寫《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聘任審批表》,經上級主管部門(單位)審核,報縣以上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發給《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證》。證書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印制。
第八條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的聘任期限一般為三年,在聘任其內,原則上不得調整、更換;確因工作需要調整或更換的,需報原聘任機關備案。
第九條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聘任期滿,根據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所在單位同意,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續聘和換發新證。
持證人未按規定考核驗證或經考核不能勝任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工作的,注銷其《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證》。
第十條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聘任機關予以解聘,并注銷其《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證》: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遺失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證件,應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經發證機關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的工作,不得阻撓法律監督員正常履行職責。打擊報復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的,按照《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