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勞動仲裁庭審程序規范》的通知
粵勞仲〔2002〕3號
各市、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現將《勞動仲裁庭審程序規范》印發給你們,請你們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勞動爭議仲裁辦公室。
附件:《勞動仲裁庭審程序規范》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勞動仲裁庭審程序規范
為規范勞動爭議仲裁庭審程序,依法公正、及時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維護法律尊嚴和勞動仲裁權威,保障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等規定,制定本勞動仲裁庭審程序規范。
3.仲裁庭內要保持肅靜,開庭時不得鼓掌、喧嘩和吵鬧;不得使用任何通訊工具,不得進行其他妨礙仲裁的活動。
7.對違反仲裁庭紀律和干擾仲裁活動的人員,由仲裁員予以勸告和制止;不聽勸告的,仲裁員有權作出警告、訓戒或責令退出仲裁庭;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仲裁員進入仲裁庭,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仲裁員入席,書記員宣布:坐下。
(四)書記員向仲裁員報告:本案當事人、委托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等)已全部到庭,身份核查無異,庭審準備就緒,可以開庭。
仲裁員: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XXX訴XXXX解除勞動合同(克扣拖欠工資、工傷待遇、社會保險等)勞動爭議一案,現在開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6條的規定,本庭由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首席仲裁員XXX,仲裁員XXX、XXX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XXX擔任書記員。
(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6條2款的規定,本庭由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XXX獨任審理,XXX擔任書記員。)
仲裁員(告知):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如下權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權利,有申訴、申辯、質詢、質證的權利,有請求調解、自行和解、要求裁決的權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申訴人有放棄、變更、撤回仲裁請求的權利;被訴人有承認、反駁申訴人仲裁請求、提起反訴的權利。
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承擔如下義務: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紀律的義務,有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提問的義務,有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的義務,有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的義務,有繳納仲裁費用的義務,有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裁決文書的義務。
仲裁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后,應當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清楚在仲裁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按如下程序進行:
仲裁員(告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5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認為本庭組成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到本案的公正審理,可以申請本庭組成人員回避。申請回避按如下程序進行:
(提示:當事人申請仲裁庭組成人員回避的,應說明理由。申請仲裁委員會主任回避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申請仲裁委員會其他成員、仲裁員和其他人員回避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仲裁員(告知):仲裁庭審理案件,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依法維護爭議雙方的合法權益。仲裁庭審理按如下程序進行:
(提示: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以查明案件全部事實為原則,可視案情需要適當簡略以下庭審程序。)
仲裁員(告知):申訴與答辯按如下程序進行:
申訴人申訴(宣讀申訴書或口頭陳述事實,明確仲裁請求和理由)。
被訴人答辯(宣讀答辯書或口頭提出答辯意見,對申訴人的仲裁請求有異議或提出反訴的,應明確具體請求和理由)。
仲裁員(歸納):根據申訴人提出的申訴事實理由,和被訴人提出的答辯意見,本庭將圍繞如下重點······ ,查明事實,分清責任,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本庭的提問。仲裁庭調查按如下程序進行:
申訴人如實回答仲裁員的提問;
仲裁員詢問被訴人;
被訴人如實回答仲裁員的提問。
(提示:仲裁庭調查,可以采取先詢問申訴人,后詢問被訴人的順序進行;也可以采取重點事實依次向申、被訴雙方詢問、核實的方法進行。仲裁員調查結束后,可以視情況讓雙方當事人互相詢問,也可不安排詢問。仲裁員詢問結束,可讓雙方律師就本案事實部分向對方當事人詢問;一方或雙方沒有代理律師的,律師詢問程序可省略。)
仲裁員(告知):雙方律師可以就本案的事實部分向對方當事人詢問。律師詢問按如下程序進行:
仲裁員(告知):本庭對案件事實部分的調查先告一段落,現在進行證據的質證。質證時,當事人雙方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質證按如下程序進行:
申訴人對被訴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
申訴人、被訴人對第三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
第三人對申訴人、被訴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
(提示:沒有第三人參加的案件,申、被訴方對第三人的質證和第三人對申、被訴方的質證程序省略。質證結束,有證人或提供證人證言的,由證人出庭作證或由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宣讀證人證言;沒有證人或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出庭和宣讀證言程序省略。)
仲裁員:(告知):現在由證人出庭作證。證人作證時,應當如實向本庭提供證言,不得隱瞞和歪曲事實真相,不得作偽證,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證人發問,證人可以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提問。證人出庭作證按如下程序進行:
申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證人發問,證人答問;
被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證人發問,證人答問。
仲裁員(歸納):根據規定: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本庭通過質證,現對申、被訴雙方提供的證據作如下認定:
除以上認定和不予認定的證據外,對申、被訴雙方的下列證據,本庭將在閉庭后予以審查認定或不予認定:········· 。
仲裁員(歸納):根據仲裁庭調查和申、被訴雙方質證的情況,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等等。下面進行仲裁庭辨論,雙方可圍繞爭議的焦點提出自己的辯論意見。辯論按如下程序進行:
被訴人發言;
申訴人的代理律師發表代理意見;
被訴人的代理律師發表代理意見。
仲裁員(告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7條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7條的規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現在,征詢雙方意見,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進行調解?
(提示:雙方當事人愿意調解的,可由雙方各自提出調解意見,也可由仲裁員根據庭審調查的事實和法律規定提出調解方案,讓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仲裁員應當庭宣布調解達成的協議。雙方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仲裁員應宣布雙方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
仲裁員(宣布):在本庭主持下,經過調解,由于雙方當事人未能就調解達成一致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8條第2款規定,調解不成的,由仲裁庭作出裁決。本庭將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擇日對本案作出裁決。當事人在閉庭后校閱庭審筆錄,證實無誤后在上面簽字。如有遺漏或差錯,可向書記員提出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