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案件問題的通知
粵勞仲〔2002〕1號
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近年來,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了大量勞動爭議案件,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據反映,部分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存在不接受當事人申訴,或決定不予受理卻不出具仲裁文書以及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書格式不規范等現象,影響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造成不良影響。為進一步做好勞動爭議仲裁工作,保障勞動爭議當事人依法、有序的行使訴訟權利,維護社會穩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嚴格貫徹執行:
一、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接受勞動爭議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并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3年國務院第117號)第二十五條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勞部發[1993]276號,以下簡稱《辦案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申訴材料不齊備的,應指導申訴人予以補充。申訴材料補充齊備之日視為收到申訴書之日。
二、《不予受理通知書》中應當明確收到申訴書的日期和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不予受理的主要理由有:
(三)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被申請人不符合《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
不予受理的理由屬第(一)、(二)、(三)項的,《不予受理通知書》中應當告知申訴人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不予受理的理由屬第(四)項的,《不予受理通知書》中應當告知申訴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三、作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與否的決定,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案件作出的程序性審查,不是實體性審理,不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如勞動爭議案件情況復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法在7日內查清情況作出決定的,應當立案受理,經審理查明確不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的,應裁定駁回申訴人的申請。
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之間對案件的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共同的上級勞動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也可各自向申訴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由申訴人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共同的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
五、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進一步加強對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的監督,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規范案件受理程序,杜絕不符合規定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