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衛生廳,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總工會
文號:粵人社發〔2012〕118號
發布日期:2012.05.24
生效日期:2012.06.01
時效性:失效/廢止
編輯提示:本篇法規已被《關于調整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2021年5月28日發布;2021年6月1日實施)廢止。
關于公布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粵人社發〔2012〕118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局、衛生局、安全監管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順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局、市場安全監管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橫琴新區地稅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高溫天氣下勞動保護工作,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6號)要求,現公布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關于公布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粵勞社〔2007〕103號)及《關于非高溫作業人員發放高溫津貼的意見》(粵人社發〔2010〕19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廳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總工會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