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退役軍人勞動合同期滿生活補助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粵勞社函〔2004〕358號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對1986年9月30日以前入伍的復員、退伍軍人“正式職工”身份如何界定的請示》(穗勞社報[2004]53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對1986年9月30日以前參軍,復員、轉業、退伍后到國有或縣以上集體單位工作且屬首次就業的職工,不分招用工形式,其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時,按照省政府《印發關于修改(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三十條決定的通知》(粵府[2003]40號)的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但已領取過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除外。
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