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關于外資銀行和外商投資企業外籍員工發放外幣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廣東省內各中心支局,順德、增城、從化市支局,廣州地區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分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分行),各外資銀行廣州分行:
近期部分外資銀行和外商投資企業就其外籍員工能否發放外幣工資問題咨詢我分局。經請示國家外匯管理局,現就此問題明確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并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因此,境內外資銀行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員工工資均不得發放外幣。
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中外籍、華僑、港澳臺職工依法納稅后的人民幣工資及其他正當收益,持證明材料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因此,外資銀行和外商投資企業外籍員工出境需用外匯,可按其工資收入減去其在境內的正常花費后,憑完稅證明按規定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