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外籍教師就業管理問題的復函
粵勞社辦[2007]23號
廣州市勞動保障局:
《關于外籍教師就業管理問題的請示》(穗勞社報[2006]240號)收悉。現就有關事項函復如下:
一、關于外籍教師就業許可和就業證發放問題。根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1996年1月22日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頒布,以下簡稱《規定》)就業許可的有關規定,除《規定》第九條明確的三類人員外,其余人員應按規定辦理就業許可和就業證。民辦教育和培訓機構聘請的外籍教師并不符合《規定》免辦就業許可和就業證的條件,按規定理應辦理相關就業許可手續。
二、關于民辦教育和培訓機構聘請的外籍教師的管理問題。辦理了就業許可手續的外籍教師,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按《規定》的要求對其進行動態管理,重點對勞動合同及就業證的期限,就業區域、用人單位的變更,工資標準等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凡發現非法就業的,要及時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查處。
你局在做好外籍教師的就業許可和管理等工作的同時,在準入條件和管理措施等方面可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形成多方協作、互通信息、互相配合的管理機制,規范外籍教師就業行為。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