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物價局關于取消對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收費的通知
粵勞社〔2002〕52號
各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勞動)局,省屬、中央、部隊駐穗單位:
現將省物價局《關于取消對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收費的通知》(粵價[2002]80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勞動保障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各地區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取消有關收費項目,規范保留收費項目的收費。
二、取消收費后有關勞動管理的正常經費有困難的,請按《通知》第三點要求向政府申報解決,以確保正常工作的開展。
三、“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各地繼續按《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和省物價局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超范圍、超標準收費。只能向使用流動人員的用人單位收取,不得向流動人員個人收取,也不得轉嫁或委托流動人員個人繳交。違反上述規定收費的,按亂收費嚴肅查處。
廣東省物價局
關于取消對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收費的通知
粵價[2002]80號
各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公安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計生委:
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全面清理整頓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收費的通知》(計價格[2001 3 2220號)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清理整頓對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收費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頓對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的收費,對保障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應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文件精神。
二、經對涉及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行政事業性收費等進行重新審核:
1.取消原省政府批準收取的流動人口治安管理費、暫住人員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暫住人員管理費、流動就業跟蹤服務費、外來(跨縣、市)從業人員計劃生育管理費等5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各地自定的暫住人員城市配套服務費、城市增容費、外工綜合管理費等收費。
3.保留暫住證費、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費、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費(原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費)3項工本費。
三、取消收費后,有關工作經費由各級政府負責解決。各級政府要保證公安、計生、勞動等部門正常的工作經費,確保工作正常開展。
四、上述規定從2002年3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各地要認真執行省的決定,如違反規定繼續收費的,按亂收費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