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動廳、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共廣東省委宣傳部關于加強招聘廣告管理的通知
粵勞就(1995)128號
各市、縣勞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縣委宣傳部:
近年來,隨著我省勞動力市場的發育,招聘廣告市場日趨活躍,對溝通勞動力供求信息、方便單位用人和勞動者擇業都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目前招聘廣告也存在混亂狀況,個別單位或個人未經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擅自發布虛假、失實招聘廣告,使求職者和用人單位蒙受損失,嚴重擾亂了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為加強招聘廣告的管理,保障廣大求職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廣告管理法規和勞動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省境內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以及職業介紹機構(含兼營職業介紹業務或提供招聘信息、咨詢服務等機構)利用各類媒介或形式發布招聘廣告(含發布舉辦勞務集市廣告或招聘信息,)應按照勞動管理隸屬關系,向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招聘廣告證明》(式樣附后)。本省用人單位到省外發布招聘廣告以及外省用人單位在本省發布招聘廣告,《招聘廣告證明》須逐級報經省級勞動部門核準。
2、《職業介紹許可證》副本和用人單位委托書(僅限社會職業介紹機構);
三、《招聘廣告證明》的廣告詞須符合廣告法規和勞動法規的有關規定,內容包括招聘工種、對象、人數、年齡、性別、工資福利待遇等。廣告內容一經勞動部門核準,不得隨意更改,且必須在廣告中如實發布。《招聘廣告證明》有效期為一個月。
四、任何單位或個人發布招聘廣告或信息,應當遵循“先城鎮,后農村;先本地、后外地;先省內、后省外”的招用原則,分別用本省其他地區或外省勞動力的,盡可能在省級報刊或省電臺、電視臺發布。
五、勞動部門在接到用人單位提交的《招聘廣告證明》及有關材料之日起,三天之內應提出意見。每年春節前后各一個月內,各級勞動部門一律不得核發招聘外省勞動力和舉辦勞務集市的《招聘廣告證明》;各新聞機構不得發布招聘外省勞動力的廣告或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車站、碼頭、工業區等公共場所張貼招聘外省勞動力廣告。
六、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承辦招聘廣告,應查驗《招聘廣告證明》,并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進行發布。不得發布沒有《招聘廣告證明》的招聘廣告。
七、社會職業介紹機構發布招聘廣告或信息,須有用人單位的委托書,要與用人單位及時溝通招聘情況,已完成招聘的,不得繼續發布。收費項目要公開標價,自覺接受物價部門和群眾的監督。嚴禁發布虛假、失效招聘廣告(信息),不得抄襲他人的招聘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