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境外人員在粵就業管理工作的通知
勞外〔1993〕48號
各市、縣勞動局、公安局:
為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九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人事部、公安部《關于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若干規定》[勞人培[1987]22號文)和勞動部《關于境外人員入境就業工作幾點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3]43號文),依法加強對境外人員在粵就業的管理工作,今年初,省勞動局發出了《關于做好境外人員在粵就業工作的通知》(粵勞外[1993]27號文),省公安廳轉發公安部《關于對外國人來華就業依法加強管理的通知》[粵公(境)字[1993]29號]。我省各級勞動、公安部門遵照上述文件精神,互相配合,密切協作,加強涉外勞動就業管理,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目前我省一些地方對境外人員就業管理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抓得不緊,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有的單位未經主管的勞動部門批準,私招亂聘,盲目引進,甚至雇用非法居留、非法停留的外國人,入粵就業途經混亂,所持證件與就業身份不相符。有的地方對境外人員非法就業現象熟視無睹;有的部門、單位違反規定自行或是越權審批;有的中介機構、中介人鉆空子,不擇手段,以介紹就業為名,收取高額介紹費,使一些單位在經濟上蒙受損失。有些用人單位使用境外人員思想不端正,特別是一些賓館、酒店為了招徠生意,招進一些女性服務人員,充當“迎賓”“四陪女郎”,甚至搞色情活動等等,給管理和社會治安帶來不良后果。為改變目前我省涉外勞動就業管理的混亂現象,進一步加強涉外勞務市場的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到我國人口眾多,勞動力資源豐富,就業還很不充分,依法加強管理,嚴格控制引進一般性的勞工,是代表國家行使主權的體現,也是保護我國勞動力,為我國公民提供更多就業機會的需要。這對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勞動、公安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認真把這項工作抓好。未確定管理機構或專職人員的勞動部門,要盡快落實;已確定管理機構的,要進一步健全。各地要嚴格執行勞人培[1987]22號、勞部發[1993]42號文件有關規定,未征得省勞動局同意,各市、縣(含計劃單列市)不得擅自改變文件規定,各行其事,另搞一套。
二、要認真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整頓。各地接此通知后,市、縣勞動部門應抽調力量,由一名局級領導負責,會同公安部門對本地區境外人員就業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依照現行規定,認真解決目前存在的私招亂聘,自設中介機構,亂收費,多頭和越權審批等問題,逐步建立和完善審批發證制度,確保這項工作健康發展。在檢查整頓過程中,對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的就業者,凡符合規定的,限期補辦,不符合規定的,要限期清退,逾期不補辦手續,不清退的,公安部門要依法查處。
檢查整頓工作在今年八月份前完成。這項工作結束后,各市勞動、公安部門應及時將情況報省。
三、明確境外人員就業界線。境外人員在粵就業是指外國人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海外華僑應聘受雇于國內任何用人單位,從事一定社會勞動,其勞動時間每月累計在60小時以上,并取得勞動報酬的。除下列人員外,所有這些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就業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培訓、研修或其它名義聘雇境外人員就業,如發現有此類情況,要加重處罰。
1.經國務院外國專家局批準,聘任為專家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海外華僑。
2.經勞動部、公安部認可的部委聘雇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海外華僑。
3.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聘雇的外國專家及有特殊需要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海外華僑。
4.具有法人資格的來粵投資者或者投資股東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
上述1、2、3、4、5條中的人員,公安機關可憑專家證,工商營業執照或有關批準機關的證明文件直接為其改變簽證種類和審發居留證。
外國駐華使領館和聯合國系統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人員的配偶在華就業,按外交部《關于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和聯合國系統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人員的配偶在中國任職的規定》辦理。
四、嚴格審批權限。企業要求聘用境外人員,要預先作出計劃并向所在地的市(地級市)以上勞動部門提出用人計劃申請。一個單位招聘的境外人員就業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報市(地級)的勞動部門審批,11人以上的報省勞動局審批(含計劃單列市),省屬、中央和部隊駐穗單位直接向省勞動局申請。申請內容:所需用人的數量,國籍、人員的技術要求和入境后所從事的工種崗位,聘用的時間及工資待遇等。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部門批準的用人計劃,確定聘雇對象后,填寫“境外人員就業申請表”一式二份,連同申請人的證件復印件(必要時提供原件)報上述審批計劃的勞動部門辦理。對要求雇用在非技術、管理崗位上一般性的人員和個體謀職就業的人員,要嚴格控制。確實需招用的,一律上報省勞動局審批發證(含計劃單位列市)。省屬、中央和部隊駐穗單位的境外就業人員直接報送省勞動局審批發證。境外人員就業按用人單位的隸屬關系由縣(區)、市和省的勞動部門分別進行管理,如果原關系不明確的即按用人企業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級的勞動部門管理,省屬、中央和部隊在廣州市的境外人員就業由省勞動局直接管理,在其它市、縣的,省委托各市、縣的勞動部門統一管理。
五、嚴格辦證程序,理順內部關系。省、市勞動部門受理用人單位報送的《境外人員就業申請表》,經審查批準后,送同級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著重審查申請人員是否屬不準入境者,在華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及國籍認定等,并在審批欄簽署審批意見。勞動、公安部門審查批準后t由省或市的勞動局簽發就業許可證,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憑勞動部門核發的就業許可證及持證人的有效健康證明書辦理居留證件或改變來華身份等手續.居留證件到期,可憑勞動部門新發的就業許可證辦理延期加簽手續。
六、管理費的收取要嚴格按照勞動部或省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收取管理費按管理的權限范圍即“誰管誰收”的原則,由勞動部門統一收取。管理費的使用分配辦法,省勞動局另行通知。各市、縣勞動部門接到本通知后,憑本通知和粵價費(1)函[1993]05號文件到當地物價局申領《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并向同級財政部門領取專用的收費收據。
七、就業許可證印制要嚴格按照勞人培(1987)22號文的規定辦理。外國人的就業許可證由勞動部統一印制,港澳臺個員的就業許可證由省勞動局統一印制。各地及任何部門均不得私自復印。外省、市簽發的就業許可證在我省范圍內一律無效。
八、境外人員就業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和紀律性很強的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部、公安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及本通知的精神執行,各級勞動、公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如發現有違反的,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