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勞動保障部等三部門關于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
粵勞社〔2005〕120號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局)、建設局(建委)、總工會: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指導用人單位做好勞動合同簽訂工作。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應按《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要求,在30日內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歧視農民工,應打破“正式工”與“臨時工"、本地職工與外來職工、城鎮職工與農村職工等身份界限,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職工簽訂相同文本的勞動合同,在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方面平等對待,并在勞動合同予以明確。勞動合同文本可使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發的《廣東省職工勞動合同》,或各地根據《廣東省職工勞動合同》出臺的勞動合同文本以及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查通過的勞動合同文本。
各級工會組織要指導和幫助農民工簽訂好勞動合同,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合同有關規定,配合和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和企業做好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工作;要教育和引導農民工了解和掌握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內容、法定條件和標準,具體指導和幫助農民工簽訂好勞動合同,提高農民工通過勞動合同進行維權的意識和能力;要根據《廣東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檢查制度,監督用人單位有無和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勞動合同是否得到履行,解除勞動合同是否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金等,通過切實有效的監督活動,大力推進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
二、對于用人單位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各級勞動保部門要對照法定條件,嚴格把關,認真審核。企業對于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其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周期內遇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其中對從事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而且每周至少有一個連續24小時的休息時間。
三、用人單位應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工資。要制定、完善本單位的工資支付制度,并通過辦公場所公開張貼、專門印發、列人員工手冊內容等方法,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要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向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全體勞動者提供工資清單,建立簽收制度。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要科學合理地確定和公布勞動定額及計件單價。有條件的用人單位,要依法與本單位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就工資支付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工資協議。
四、各級勞動仲裁機構對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應快立、快調、快審、快結,確保在時限內依法審結。對用人單位拖欠工資、農民工要求支付工傷待遇的案件,可適用部分裁決的規定,通過先予執行保障農民工的基本生活。對生活確有困難的農民工,符合減、免仲裁費條件的,應按《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減免仲裁費。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于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建設廳(建委)、總工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4]92號)精神,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通過勞動合同確立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的勞動關系,是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以使用農民工較集中的建筑、餐飲、加工等行業為重點,明確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工作職責,切實把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擺到重要日程。建設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協助勞動保障部門采取有力措施推進勞動合同制度的落實,不斷完善勞動合同管理政策,推動各類用人單位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要指導和督促用人單位加強內部勞動合同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實現勞動合同動態管理。
用人單位使用農民工,應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用工備案。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不得采取欺騙、威脅等手段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得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抵押金、風險金。
勞動合同必須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本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簽。建筑領域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一) 勞動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形式。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明確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起始和終止時間。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半年以內的,一般不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1至2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二) 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勞動合同中要明確農民工的工種、崗位和所從事工作的內容。工作時間要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法定節日應安排農民工休息。如需安排農民工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必須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建筑業企業根據生產特點,按規定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可對部分工種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三)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用人單位要按照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為農民工提供必要的勞動安全保護及勞動條件。在農民工上崗前要對其進行安全生產教育。施工現場必須按國家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的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用人單位為農民工提供的宿舍、食堂、飲用水、洗浴、公廁等基本生活條件應達到安全、衛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LTl 46—2004)。
(四) 勞動報酬。在勞動合同中要明確工資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并約定支付的時間、標準和支付方式。用人單位根據行業特點,經過民主程序確定具體工資支付辦法的,應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但按月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已建立集體合同制度的單位,工資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
(五) 勞動紀律。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要求農民工遵守的用人單位有關規章制度,應當依法制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告知農民工。
(六)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中應當約定違約責任,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按《勞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不同崗位的特點,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協商一致,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其他條款。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建設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積極指導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健全內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用人單位要對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等各個環節制定具體管理規定,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要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實行動態管理。對履行勞動合同情況,特別是工資。支付、保險福利、加班加點等有關情況要有書面記錄。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工,用人單位應當結清工資,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充實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加大對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要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及時處理舉報投訴案件。對不按規定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依法責令其糾正。
要加強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仲裁員隊伍建設,切實解決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要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及時化解糾紛。對申訴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勞動爭議,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依法采取簡易程序,做到快立案、快審案、快結案。對涉及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工傷待遇的爭議要優先受理、裁決。對生活困難的農民工,減免應由農民工本人負擔的仲裁費用,切實解決農民工申訴難的問題。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建設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要認真貫徹落實國辦[2004]92號文件精神,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配合,建立健全工作目標責任制,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共同做好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和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c要加強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勞動合同意識,促進勞動合同制度全面實施。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會同建設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適合不同行業特點的農民工勞動合同范本,指導督促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切實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各級工會組織要積極指導、幫助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加強對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要推進使用農民工的企業開展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切實維護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