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軍齡是否計算為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工作年限的復函
粵勞社函[2002]250號
調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解除勞動關系有關補償年限問題的請示》 (河勞社[2001]3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國家現行規定,轉業、退伍軍人被安置、分配或招收到企業工作的,其軍齡應計算為本企業的連續工齡,據此,企業因經營生產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對首次領取經濟補償金的轉業、退伍軍人,企業在與之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按規定將其軍齡計算為本企業工齡,依法給予經濟補償。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