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欠發達地區中小學代課教師轉崗和解除勞動關系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
粵教師〔2010〕1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為積極穩妥推進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維護教師隊伍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08〕57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我省欠發達地區中小學代課教師轉崗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切實做好代課教師轉崗工作
(一)各地要按照《廣東省中小學教職員編制標準實施辦法》(粵機編辦〔2008〕7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中小學實際情況,積極為代課教師轉崗創造條件。轉崗崗位可包括學校職員、教學輔助人員或后勤服務人員等工作崗位。
(二)各地應根據崗位空缺情況,對未取得教師資格、或雖具有教師資格但未通過代轉公考試的代課教師,組織轉崗考試及考核。
(三)用人單位應按照新崗位的工作要求,與轉崗人員簽訂合同,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理順社會保險關系。
二、妥善處理代課教師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后續工作
對未能招錄為公辦教師、未轉崗的代課教師,用人單位應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妥善做好解除勞動關系后的有關工作。解除勞動關系工作應在2009—2010學年末完成。
(一)就業扶持。對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代課教師,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將其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向其核發《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按規定給予享受相關就業援助政策。
(二)代通知金、經濟補償及特殊情形待遇。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在代課教師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代通知金、經濟補償和特殊情形待遇。
1.代通知金。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代課教師本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代課教師上一個正常工作月的應發工資標準,額外支付代課教師一個月的工資,即代通知金。
2.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與代課教師解除勞動關系后,應按規定向代課教師支付至解除勞動關系之日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計算公式為:A=B×C。其中:
A為經濟補償總額。
B為經濟補償標準。標準原則按所在縣(市、區)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計算;如代課教師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高于所在地月社會平均工資的,則按其月平均工資計算。
C為代課教師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原則上以各地2008年9月1日統計的《中小學代課教師及教職員編制情況匯總表》為依據。代課教師在同一縣域內公辦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校的代課年限可累計,并視為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算。代課教師此前已領取經濟補償的年限,不累計為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3.特殊情形待遇。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代課教師,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可將其勞動關系延長至哺乳期滿之日解除,其工資、生活費、經濟補償應計至哺乳期滿之日。對非因工傷病醫療期未滿的代課教師,可將其勞動關系延長至醫療期滿之日解除,其病假工資、經濟補償和有關的醫療待遇應計至醫療期滿之日。
(三)理順社會保險關系。
1.養老保險。用人單位與代課教師解除勞動關系后,應按《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理順養老保險關系。解除勞動關系前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代課教師,應補辦參加養老保險手續,納入所在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具體辦法如下:
(1)補繳時間。一次性補繳代課教師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前在當地任代課教師的養老保險費(包括本金和利息),最早可追溯至當地實施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制度之月,但最長不超過15年。
(2)補繳標準。以代課教師本人的實際月工資收入為基數,按補繳所屬時期當地的養老保險費率計繳。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如代課教師月工資收入低于同期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同期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2006年7月1日后,如代課教師月工資收入低于同期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同期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繳費年限按實際繳費時間計算。
(3)辦理程序。縣級以上教育部門確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代課教師具體人員名單,審核任代課教師工作年限,核定補繳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并經所在統籌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由地稅機關辦理繳費手續(未實行地稅全責征收的地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2.醫療保險。用人單位與代課教師解除勞動關系后,對代課教師的過渡性醫療保險金補償以及為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代課教師補繳的過渡性醫療保險金問題,由各地按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辦理。
3.工傷保險。代課教師轉崗前或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前發生事故傷害,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受理時限內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超過受理時限的,由教育部門參照有關規定處理。對符合工傷情形的,由用人單位依法處理。
4.失業保險。已參加失業保險的代課教師,在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后,可按《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沒有參加失業保險的代課教師解除勞動關系時,未補繳失業保險費的,按照《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按失業人員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的兩倍給予一次性賠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視,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堅持“分類指導、循序漸進、依法行政”的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積極穩妥組織開展做好代課教師轉崗和解除勞動關系各項工作,切實維護教師隊伍穩定和學校教育教學正常秩序,確保社會和諧穩定。教育、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切實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共同推進各項工作的具體落實。
(二)明確責任。各地要嚴格按照粵府辦〔2008〕57號文要求開展工作,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范圍。要認真做好解除勞動關系代課教師的身份認定和資格審核工作,確保公開、公正、公平。從2010學年起,要嚴格按照粵機編辦〔2008〕73號文要求,規范管理臨時專任教師,任何公辦學校不得聘用新的代課教師或代課教師性質的教學人員。對在代課教師轉崗和解除勞動關系相關后續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出現新聘代課教師行為的,一經查實,要追究當地有關部門領導、學校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并給予紀律處分。
(三)落實資金投入。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的經濟補償、代通知金和理順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所需經費,由縣(市、區)財政負擔;代課教師理順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經協商一致,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可用于代課教師繳交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各地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優先安排并保障解決代課教師問題所需資金。省財政將對各地與代課教師解除勞動關系后進行的經濟補償和理順社會保險等給予一定的財力性補助,具體補助辦法另行制定。省紀檢(監察)、審計、機構編制、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將對各地省財政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聯合監督檢查,確保資金投入和規范使用。
(四)加大宣傳力度。各地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耐心細致做好政策解釋和咨詢工作,確保每一位代課教師知悉和理解政策,支持工作。要及時掌握相關代課教師的思想動態,及時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矛盾化解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各地可根據本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本實施意見由省教育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