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職工調配問題的補充通知
粵勞社〔2000〕246號
省直、中央、部隊駐穗各有關單位:
我廳實行調配工作“兩公開,一監督”制度以來,在各有關單位和企業主管部門的積極配合下,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職工調配工作得以順利開展。當前,為進一步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新的勞動用工制度,完善職工調配工作制度,維護職工調配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職工調配審批工作在繼續執行原廣東省勞動廳《關于省直、中央、部隊駐穗單位調入職工審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關[1995]26號)精神基礎上,特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省屬、中央、部隊駐穗各單位要求從外地調入職工的,應向我廳出具正式的請調報告一份、《工人商調表》一份、相關附件的復印件一套和《準予遷入證明》申請表一份。
二、請調報告必須是打印件或鉛印件,編文號,蓋公章,有聯系人和聯系電話。請調報告單位是機關事業單位且有行政級別的,由廳級機關(或相當于廳級單位)行文;是企業的,由資產經營公司或省政府授權經營的集團公司行文;是部隊、武警單位的,由師以上勞動人事管理部門行文;中央單位以駐穗的最高一級單位對我廳行文;在當前機構改革,企業制度改革、資產重組過程中,尚未明確歸屬上一級的單位,已在我廳設立了勞動保障管理戶頭的企業,可暫按原來渠道,直接對我廳行文。
三、請調單位要認真負責審核調入者的檔案和有關資料,對上報的《工人商調表》要嚴格把關,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涂改,如有更改,要加蓋調入單位的校對章。
凡經我廳審查發現請調單位上報的職工調配材料弄虛作假的,在查證屬實后,對請調單位停止辦理職工調配業務。
四、凡上報的職工調配材料附件的復印件需加蓋請凋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公章,注明“經審核,與原件無異”字樣,并將原件送我廳審核。
所有上報的職工調配材料,均須由請調單位人事(勞資)部門派員送交或掛號交換(郵寄)給我廳,不得由調動職工本人或其他無關人員代送材料。
凡不是由請調單位人事(勞資)部門送交我廳的調配材料,不予受理。
五、需要對職工調配材料進行檔案核實的,我廳將在對職工調配材料進行初審后發函調閱。請調單位接到我廳調閱職工檔案公函后,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將調動職工的檔案送我廳核查。
六、為保證職工調配工作的準確性,清各單位自本文執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單位的公章(印模)報我廳備案。
二〇〇〇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