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按銷售基數計提方法支付給銷售人員的報酬是否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問題的復函
粵勞社函〔2000〕367號
三水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企業按銷售基數計提方法支付給銷售人員的報酬(含工資及費用)是否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的請示》([2000]三勞請字04號)函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因勞動報到而產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案范圍,只要該勞動爭議符合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條件,仲裁委員會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受理.企業的工資目前國家沒有統一的標準,工資分配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結構和工資水平由企業根據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自主決定。按銷售基數計提的方法支付給銷售人員的報酬,是企業內部工資分配的一種形式。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通過勞動合同確定。
二〇〇〇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