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能否收取計劃生育保證金的復函
粵勞社函〔2000〕239號
你局《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能否收取計劃生育保證金的請示》(佛勞監字[2000]第5l號)收悉。經征求省計劃生育委員會政策法規處意見,現答復如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計劃生育保證金”沒有依據。
二〇〇〇年八月七日